114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月鳳
黃柏瑋
黃有福
黃語欣
黃敏宣
黃政耀
黃翊杰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月鳳等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
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月鳳、黃柏瑋、黃有福、黃語欣、黃敏宣、黃政耀、黃翊杰與訴外人黃月娥
公同共有被
繼承人黃謝阿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之價額,按被代位人黃月娥就系爭遺產之潛在
應有部分定之,而被代位人黃月娥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130元(遺產總值6,505,649元×應繼分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 |
|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面積2201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地價3600元/平方公尺) | |
|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面積2419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地價4500元/平方公尺) | |
|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0000000000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