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韋少宏
被 告 堃暘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堃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屋況瑕疵修繕完善及負擔相關費用,因原告
迄未補正修復屋況瑕疵之估價單,故
訴訟標的價額仍應認屬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