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聰吉
陳力維
莊心荷律師
被 告 甕霸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0,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