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湧豐投資有限公司
漢陞投資有限公司
共 同
原 告 安睿興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宜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純
上四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麗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事項,亦請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
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
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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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原告公司及被告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由: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原告公司及被告管理委員會之名稱及地址,均未表明各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
| 補正起訴狀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理由:原告起訴狀具狀人欄僅表明原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補正具狀人欄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 法律關係為何)。 |
| 提出原告名下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永麗花園社區(下稱 系爭社區)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系爭社區114年度第二次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將1樓店面戶管理費每坪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0元調整至90元之決議是否採按「月」繳納方式?及原照依新決議調整後每月應增加之金額若干?乙節供本院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
| 理由:謝鈴滿雖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調解 期日提出 委任狀表明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惟謝鈴滿 非律師,請說明謝鈴滿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或第3條規定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否則本院無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許可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 補正上開編號1至5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