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另原告應提出原告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
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