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陳奕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勳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所示,被告勳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應為陳易揚,此部分請予更正。又原告
起訴狀雖記載附件4估價單附卷,
惟未見該估價單,請具狀補正前開附件。
三、
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若
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