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20號
被 告 振曜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司、聚將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慶鴻房屋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美玲
周芳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10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545,132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750,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