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高宏昌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備位及次
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昕詠工程有限公司、陳隆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31,46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31,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