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哲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7,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補正後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