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陳宏霖
詹清智
律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 告 律誠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盧雪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計算式:3,5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500,000元=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