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林玥彤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烜立
蔡馨慧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5,709元(2,564,860元+1,250,000元+1,34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查本件為醫療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已依
上開規定申請調解,應予補正已申請調解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