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
|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911元。 理由: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911元,未據原告繳納。 |
| 補正被告宇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宇宙公司)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宇宙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本件原告起訴時宇宙公司之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並 非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王富源, 難認起訴合法,應予補正。 |
|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