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聯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昱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普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