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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瑪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77-2條第2項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95,832(分別兩筆借款:各為979,166元,及3,916,66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之利息部分自113年9月30日起;違約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清償償日止)。」又原告係於114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部分自113年9月30日起;違約金部分自113年10月1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79,16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88,528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3,916,66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54,114元(計算式,詳如本院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為4,942,64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42,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院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萬9,166元)
1
利息
97萬9,1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8,516.33元
2
違約金
97萬9,1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845.68元
小計
9,362.01元
合計
98萬8,528元
本院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1萬6,666元)
1
利息
391萬6,666元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143/365)
2.22%
3萬4,065.34元
2
違約金
391萬6,666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19日
(142/365)
0.222%
3,382.71元
小計
3萬7,448.05元
合計
395萬4,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