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信邦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昱生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光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玠盛
上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晨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9,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