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余吳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返還車款及
損害賠償,需明確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