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賴黃月英
賴彥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
系爭契約關係不存在,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契約總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10,087元;聲明第2項訴請
被告變更或註銷建造執照原告為承造人之記載,
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9,960,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