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鈺堂銀樓珠寶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清松
黃呂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黃清松、黃呂美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公司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本院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出客觀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
前揭說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