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嘉竣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所載「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32,739元」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