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君頂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77-2條第2項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
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96,96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5月6日提起
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5日止之利息,其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35,2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被告應給如後附件一所示移交證明文件予原告。」此項聲明係請求移交證明文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
首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85,281元(計算式:11,535,281元+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