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
被告返還
系爭租賃物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6,254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不併算價額,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