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歐兆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8,500元【計算式:美金10萬元×30.585(即起訴日114年5月12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