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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未依首揭判例意旨,記載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亦即原告並未記載本件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