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1號
陳緁瑈
黃若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
身分權及
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