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金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1,27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