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睿承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孟瑜珍
上二人共同
陳建豪律師
汪令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睿承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孟瑜珍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
地上物(下合稱
系爭土地)均清除
回復原狀後,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總面積432.33平方公尺=3,977,436元)。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3,977,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