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後,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就前開第1項至第3項聲明之請求,
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均為287萬1,43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