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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徐慧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僅記載:房屋買賣發現不實告之重大漏水情形,請求解除合約等語,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例如,解除之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或是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多少元等)?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作為證據,致使本院無從確定本件之審理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