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可知,其僅承認被告所陳報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129,750元中之1,385,230元,則原告基此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4,520元(2,129,750-1,385,23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