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法樂琦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路00號至83號社區筏基廢水池漏水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
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倘逾期未補正,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