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運豐
楊世勳
張輔民
楊冠宇
蔡靜宜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之先位聲明係主張
被告應負連帶責任,而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210,015元,及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另原告之
備位聲明則係主張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0,210,015元,及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足見,
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聲明均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0,210,015元,及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0,21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3,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