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一品閣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昆旺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9,78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昆旺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19,7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翔陽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19,7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核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並與第1項聲明為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金額均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9,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