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
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民國114年6月5日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聲明第2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被告鈜暘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佑宇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
非因身分或
人格權涉訟,屬財產權訴訟,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且3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合計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