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劉上瑜
劉芃均
劉中瑜
劉旭剛
劉芝妘
劉思妤
劉元鈞
共 同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