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賴孟偲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被 告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交付坐落南投縣○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路00○0號2樓之1建物,及113年9月5日至114年5月11日
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6,160元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8,840元(計算式:
上開房屋買賣價金6,475,000元+
遲延利息6,160元/日×249日=14,483,8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8,840元(計算式:8,008,840元+2,000,000元=10,008,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