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千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項、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85,000元及新臺幣374,0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於114年7月9日起訴當日美金1美元係以新臺幣29.42元賣出,此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1份附卷
可稽,以此計算美金85,000元,等於新臺幣2,500,700元(計算式:美金85,000元×賣出新臺幣之匯率為29.42元=新臺幣2,500,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新臺幣374,000元,合計為2,874,7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