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得業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96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78,609元(計算式:3,791,660+286,949=4,078,6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3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45,960元,尚不足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