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就原告
聲請調查證據
期間之計算有誤,原告證據調查聲請應尚未逾期而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