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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
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7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9至331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