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王藝樺
被 告 簡仁憶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2法庭行
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係以原告對被告之何項債務(包含該
債權債務之
法律關係、金額、清償期等內容),與被告對原告所負新臺幣45,000元醫美針費用之債務為抵銷。原告則應於收受被告
上開書狀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