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俊雄即越玲健康養生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法定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原告
起訴狀雖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祥」;
惟查,依原告所提出證據,無從認定「李嘉祥」即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登記為「缺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載列其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