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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歸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  
被  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48,406元,而該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