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許瑞福
被 告 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2,877元,應繳
裁判費30,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