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詠吉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係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並改判如其第一審
訴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