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金酋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委任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3,48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38,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730元;反訴部分為1,508,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750元,合計應徵43,480元。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