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3,661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8月3日對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記載: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1萬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