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辜皇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辜皇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以其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29萬1805元」為據而繳納
裁判費3,2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為117萬1563元(依法應加計原告另請求之利息、
違約金,計算式詳見本院卷6-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200元,尚不足9,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