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8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5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