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丁寅、劉安芸發
支付命令,
惟陳丁寅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242元(如附表1),應繳
裁判費2萬3,3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8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