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惇全投資有限公司
邱彥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珀妹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有下列事項待補正,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確認
起訴狀所列被告是否為
適格之被告,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戶政
機關申請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及
抵押權人最新戶
籍騰本,若其中有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述補正事項中,如
當事人已死亡者,請製作
上開被
繼承人 之
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日
期、身分別、是否繼承(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事,如被繼承人之死亡時間
為103年6月1日後,請上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
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
向被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
四、請依最新地籍謄本及
戶籍謄本之記載,確認
本件適格之當事
人為何人,並載明正確之
住居所以利本院送達書狀及
開庭通
知,且若被告有未辦妥繼承登記部分,亦請確認應為如何之
聲明。
五、請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照片,並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工作物、道路?如有,請於附圖上詳載其位置、占用面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年代、用途)、面臨之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